拍卖结束后的第二天下午,谭澜带着郑实和庄国辉来到邵公子的办公室。在互道祝贺和介绍了昨天拍卖过程的一些细节之后,双方就项目合作的一些原则问题再一次进行了磋商。
因为距离第一笔土地款的到账截止日只有四十天时间,谭澜希望双方尽快就合作细节达成一份详实的合同,并尽快将钱支付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他希望诚信集团的后续资金也能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到位,以便尽可能优化项目运作周期,降低项目成本。由于土地款到账越早,土地款中政府需返还给巨澜置业的部分就会给的越早,所以谭澜的想法不仅仅是为了合作项目,对他自己降低土地熟化上的成本也至关重要。
邵公子对谭澜的提议一口答应。由于所涉及的合作原则在拍卖会的前一天双方都已敲定,邵公子当场对他的助理指示,马上展开细化合同的谈判工作,争取一周之内签约。
然而,接下来的合同谈判并不顺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诚信集团借给项目公司的资金如何使用和接受监管;第二、对于项目产品,巨澜置业给予诚信集团的价格承诺;第三、巨澜取得的土地款返还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开发,按股东借款记账,年息同样为百分之十五;第四、项目销售回款如何管控和保障优先偿还诚信集团给予的借款。
对于第一点,诚信集团的要求是向项目公司派驻财务人员,直接参与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公司印信则由双方共管。
对于第二点,诚信集团要求巨澜置业对项目产品给出最低售价承诺,以确保项目最终能够产生利润进行分配。他们要求巨澜置业承诺写字楼和毛坯公寓的最低平均售价为一万两千元,地上三层商业的平均售价最低为一万八千元,地下可售车位平均售价最低十二万元每个、不可售车位按十一万元每个计项目剩余实物资产。按此价格测算,项目净利润率约为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即项目含实物资产在内的净利润约两亿三四千万。但诚信集团要求项目剩余实物资产归入巨澜置业应分配利润,诚信集团的利润则只以货币进行分配。如果项目运营中,产品未能达到上述销售价格,价格的不足部分巨澜置业应以其实际应分配项目利润对诚信置业予以补偿,补偿的比例则根据实际实现价格与约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差距来计算,从巨澜置业实际分得利润的百分之一直至百分之百。
对于第三点,诚信集团要求如果巨澜置业合作前的实际融资成本高于年化百分之十五,高出的部分由巨澜置业自行承担。他们的理由十分简单,即项目公司对股东双方给予的借款应予平等对待。
对于第四点,诚信集团要求项目的销售回款在保障项目三个月的资金使用规模的前提下对双方给予项目的借款进行还本付息。而借款归还的比例为诚信集团分得百分之八十,巨澜置业百分之二十。他们的理由是,诚信集团并非项目操盘人,而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也不可能严格按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担,诚信集团超比例承担了项目风险,为了保障投资安全理应尽早撤出。
经过七天三轮谈判,双方对第一个争议点取得了一致。巨澜置业同意了诚信集团开出的条件。但第二、三、四点分歧,双方则陷入反反复复的协商和争论之中。
对于项目产品的保价问题,谭澜不愿做出承诺。他认为由于市场的不可控性,作为合作的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市场带来的风险,同时也共同分享市场带来的收益。对价格的承诺有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公平原则。而对于将所有土地款返还投入到项目的要求是他最不能接受的一点。经过核算,巨澜置业投入到土地熟化中的各笔资金综合计算,利息已近达到了每年百分之二十几,并且复利计算。如果不能以土地款返还清偿掉那些高利贷,巨澜置业需要向项目倒贴六七个点的利息。这样自己关于项目利润的分配比例实际上比合同约定的低了一大截。
对于第四点,谭澜认为盈余销售收入的分配应按照双方实际提供借款的比例进行,或者干脆按双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
由于邵公子离开Q市去N市处理集团本部的事务,谈判变成了洽谈、汇报、沟通、再洽谈、再汇报、再沟通的缓慢过程。双方围绕着三个核心分歧点,展开了拉锯。不觉间,双方已谈了整整三个星期。其间,邵公子没有再回到Q市。王助理说诚信集团董事长作为S省地产界的代表陪同省里领导去欧洲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考察了。
其实,这一切正是邵公子当初制定的第三个计划。只不过,当初整个计划还只是一个笼统的思路。而现在,随着事态的发展,它已经变得越来越周密,就像一张无法挣脱的大网向谭澜和他的巨澜置业撒了过来。
谭澜已经感到事情正如自己内心担忧的那样,并不美妙。因此,就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他已经着手开始寻找第三方了。只是,这一切他都由自己悄悄地进行,没有告诉任何人。利可共不可独,谋可寡不可众。在这性命攸关的时候,他没法相信任何人。他把与诚信的谈判交给庄国辉和郑实负责,自己则把精力用在去BJ和ZQ等地拜访意向投资人上。而对外,他则声称是去考察项目和考察设计单位。